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抗辩与反诉【摘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其内容庞杂,法律关系复杂,履行期限较长等特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极易发生纠纷,集中体现在工程质量、付款、工期三个方面
承包方常以欠付工程款而起
V,发包方常以质量缺陷及工期延误为由拒付或减付
作为被告方,何种情形行使杭辩权,何种情形提出反诉,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争议,本文将以两者本质区别为基点,阐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杭辩与反诉的适用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杭辩;反诉一、问题提出以一则案例为例:2014年8月1日,原告大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电建一公司签订《**大工程分包协议书》,约定:被告总承包的**工程中的中水处理系统建筑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应在2014年10月21日前完工
最终工程延迟完工50日,经业主单位验收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业主单位因质量问题向被告公司索赔扣款280
9万元,因工期延误索赔扣款18万元
期间,原告单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告垫付70万元
2016年1月,双方发生结算纠纷,原告以被告尚欠工程款430万元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及相应的迟延支付利息
被告认为,由于原告部分施工质量不合格及工期延误,已被业主单位扣款298
9万元,且被告为原告垫付工资,按照合同约定,属原告违约,原告应当支付相当于垫付工资双倍数额的违约金,共应扣款438
9万元,因此被告不欠原告工程款,反而已多支付了工程款
以上案例中,被告旨在通过扣除原告工程款达到不再支付后续工程款的目的,那么,被告应当提出抗辩还是反诉
如果通过抗辩可以达到不再支付工程款的目的,无疑既减少了诉讼成本,又节省了司法资源
那么抗辩与反诉如何选择,何种情形下可以抗辩,何种情形下必须反诉,是任择其一,还是必须分明适用,就必须从抗辩与反诉的本质区别说起
二、抗辩与反诉的界定,两者区别(一)抗辩的含义及分类一方当事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