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海事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进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 (一) 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二) 船舶试航、试车; (三) 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四) 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 (五) 船舶悬挂彩灯; (六) 船舶校正磁罗经; (七) 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 24 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别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 24 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 2 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 第四条 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第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提交的报备材料应及时登记,并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如海事管理机构对报备材料有异议,应立即在作业前向船舶提出整改要求。船舶整改完毕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条船舶在所报备的作业开始前未收到海事管理机构不同意见或提出整改要求的,即可按原报备计划实施作业。期间所报备的作业内容如有变动应重新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七条 船舶所报备的港内安全作业结束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