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全文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全文及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八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5 年 12 月 27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25 年 12 月 27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4 年 3 月 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 年 9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00 年 8 月 2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25 年 12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舞发明制造,推动发明制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进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制造是指发明、有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有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有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制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制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猎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制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制造为职务发明制造。职务发明制造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