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借款合同 出借人: 借款人: 担保人: 本合同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公平、自愿、诚恳 、守信、协商全都的原则,为明确责任,遵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局部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 。 其次条 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整,小写 RMB: 元(大小写不全都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借款利率: 。 第五条 还款方式:借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全部本金。 第六条 如消逝以下情形, 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商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局部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担保物毁损或灭失,缺乏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供应出借人可予承受的其他担保的。 3、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资信消逝危机,有可能导致出借人无法收回借款的。 第七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照实供应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承受出借人的监视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根据本合同的商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归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 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借款人支付借款; 3.有权根据本合同的商定收取借款本金和利息,有权根据商定行使担保追索权。 其次局部 担保条款 第九条 担保人:为确保借款人正值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自愿以其全部权并有权处分权的全部财产(含夫妻共同财产)担保给出借人, 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担保人保证:所担保的自有财产满意担保条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担保人所担当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条 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等)。当借款人未根据本合同商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出借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 出借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担当担保责任。 第三局部 违约责任及其他商定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以下状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担当违约责任: 1. 借款人供应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状况,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马上归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 2.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峻违约,应另行向出借人支付全部贷款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