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个人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以其可以自主支配的资金,委托中国光大银行(即受托人)按其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第三条 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如有)。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本办法中的委托人具体指:(1)政府部门;(2)企事业单位;(3)个体工商户;(4)中国国籍自然人。受托人是指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贷款的中国国籍自然人。担保人是指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第四条 对下列机构(委托人)不办理个人委托贷款业务:(1)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信用社;(2) 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3) 除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第五条 委托人应声明并保证委托贷款资金来源及委托贷款用途合法合规。第六条 委托代理双方必须遵守“先存后贷、先拨后用、先收后付、银行不透支、不予垫款、有偿代理”的原则。第七条 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属于中间业务,我行不承担任何形式贷款风险。我行办理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的个人委托贷款。第二章 委托贷款的开办第八条 受托人可办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的委托贷款。第九条 受托人可办理本地委托贷款,也可以办理异地委托贷款。本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同在一地的委托贷款。异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至少有一方在异地的委托贷款。受托人办理异地委托贷款时,务必遵循审慎原则,严控风险。第三章 委托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十条 贷款对象由委托人确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国籍自然人。 第十一条 贷款用途必须明确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认购、购买股票及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第十二条 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上下限。在委托贷款期间,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或委托人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要求调整贷款利率,由委托人出具《个人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