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与国中医药法》全文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进展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育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讨论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与弘扬中医药,保障与促进中医药事业进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医药,就是包括汉族与少数民族医药在内得我国各民族医药得统称,就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与疾病得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与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得医药学体系
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就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得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大力进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得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得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得作用
进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进展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保持与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与实践得进展
国家鼓舞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进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动中医药事业进展
第五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得中医药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她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得中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她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得工作
第六条 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与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与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第七条 国家进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进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得中医药教育体系,培育中医药人才
第八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讨论与技术开发,鼓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