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mercial use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得复函环办函〔2025〕667 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您办转来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关于商请对〈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得函》(法工经函〔2025〕5 号)收悉。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并充分、合理考虑实际需要,我们作了仔细讨论,现函复如下: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新《水污染防治法》第 58 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与保护水源无关得建设项目;已建成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1、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上述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只要与供水设施与保护水源无关得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建设。但就是,对于既无法调整饮用水水源与保护区,又确实避让不开得跨省公路、铁路、输油、输气与调水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在充分论证得前提下批准建设。但必须具有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并在铺设线路方案上科学论证,从严要求,并实行防遗洒、防泄露等措施,设置专用收集系统,对所收集得污水与固体废物进行异地处理与达标排放,而且应当对施工阶段提出严格得环保要求。2、《环境影响评价法》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已明确规定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因此,上述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得建设项目得环评文件审批,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确定得审批权限执行。二、关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1、新《水污染防治法》第 59 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得建设项目。”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目得与上述规定,“排放污染物得建设项目”,应当就是指因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可能对水体产生影响得建设项目,包括排污口未设在保护区内得建设项目。 2、新《水污染防治法》第 59 条第一款还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2000 年 3 月 20 日开始施行得《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 23 条规定:“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得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与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在 2000 年 3月 20 日《水污染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