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路工程施工场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云南省公路工程施工场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办法 (暂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场地临时试验室(以下简称施工场地试验室)的管理,法律规范公路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及对施工场地试验室的监督检查行为,提高施工场地试验室的管理水平,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25]第 12 号)和《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25]547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二级以上公路、特大桥、特长隧道和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大修工程设立在施工场地现场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中心试验室和施工、监理单位的试验室。其他公路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云南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站)受省交通厅的委托负责全省施工场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省站所监督工程的施工场地试验室及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市(州)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站)受市(州)交通局委托负责对市站所监督工程的施工场地试验室及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省站对市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施工场地试验室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法律规范、规程,应当根据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担试验检 1 测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数据和报告。未取得交通行业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和未取得质监站核发的《云南省公路工程施工场地试验室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的,不得承担公路工程施工场地现场试验检测任务。 第二章 设置与管理 第五条 凡我省新建、改建二级以上公路、特大桥、特长隧道和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大修工程的项目法人或总监办应组建中心试验室,有关施工、监理单位均应按合同要求,组建施工场地试验室。 第六条 施工场地试验室应以本单位所属的检测机构作为母体试验室来组建。若本单位没有所属的检测机构或检测机构资质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以委托已取得《等级证书》,并通过计量认证的其他检测机构作为母体试验室。其中,设立中心试验室的试验检测机构等级必须达到公路工程综合类乙级以上(含乙级)或公路工程专项类。 第七条 母体试验室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合理配置施工场地试验室人员、设备,授权施工场地试验室从事试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