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定位监测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人员定位监测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一、分站 1、设备使用前,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设备,并在地面通电运行 24 小时,合格前方可使用。防爆设备应经检验合格,并贴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 2、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准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应采纳人工监测,并填写故障登记表。 3、安全监测工应 24 小时值班,应每天检查设备及电缆、发觉问题应准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中心站。 4、当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 1 小时,应准时更换。 5、入井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措施。 二、中心站 1、系统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应双机或多机备份,24 小时不连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用主机应在 5 分钟内投入工作。 2、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 2 小时的在线式不连续电源。 3、中心站设备应有牢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4、中心站应配置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5、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 6、中心站 24 小时有人值班。值班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具体记录系统各局部的运行状态,填写运行日志,打印监测日(班)报表,报矿长和有关负责人批阅。接到报警后,值班员应马上通知调度及值班领导,调度及值班领导应马上实行措施,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三、报废 1、符合以下状况之一者,可以报废: 2、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3、通过修理虽能恢复性能及技术指标,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值 80%以上的; 4、失爆不能修复的; 5、受意外灾难、损坏严峻,无法修复的; 6、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 7、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