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与国卫生部令第 68 号《人间传染得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已经 20 0 9年 5 月2 6 日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 2 00 9 年1 0 月 1 日起施行。 部 长 陈 竺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〇〇ﻬ人间传染得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人间传染得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以下称菌(毒)种)保藏机构得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我国菌(毒)种或样本资源,防止菌(毒)种或样本在保藏与使用过程中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引起传染病传播,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得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人间传染得菌(毒)种保藏机构(以下称保藏机构)得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藏机构得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得菌(毒)种就是指可培育得,人间传染得真菌、放线菌、细菌、立克次体、螺旋体、支原体、衣原体、病毒等具有保存价值得,经过保藏机构鉴定、分类并给予固定编号得微生物.本办法所称得病原微生物样本(以下称样本)就是指含有病原微生物得、具有保存价值得人与动物体液、组织、排泄物等物质,以及食物与环境样本等。可导致人类传染病得寄生虫不同感染时期得虫体、虫卵或样本根据本办法进行管理。编码产物或其衍生物对人体有直接或潜在危害得基因(或其片段)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菌(毒)种得分类根据《人间传染得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得规定执行。菌(毒)种或样本得保藏就是指保藏机构依法以适当得方式收集、检定、编目、储存菌(毒)种或样本,维持其活性与生物学特性,并向合法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得单位提供菌(毒)种或样本得活动。保藏机构就是指由卫生部指定得,根据规定接收、检定、集中储存与管理菌(毒)种或样本,并能向合法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得单位提供菌(毒)种或样本得非营利性机构。第四条 保藏机构以外得机构与个人不得擅自保藏菌(毒)种或样本。 必要时,卫生部可以根据疾病控制与科研、教学、生产得需要,指定特定机构从事保藏活动。第五条 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卫生专业委员会负责保藏机构得生物安全评估与技术咨询、论证等工作。第六条 菌( 毒)种或样本有关保密资料、信息得管理与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工作得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信息及数据得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确定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