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批:河北三元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哈院项目监理部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一、编制依据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细则 1999 年版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1999)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5、《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二、工程概况本工程位于衡水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院内,主要功能为医疗综合楼,总建筑面积 57041㎡,其中地下建筑面积 5513㎡,地上建筑面积 51528㎡
本工程地下二层为战时急救医院,非钢筋混凝土房间隔墙均战前一个月临时砌筑,平常用途为汽车库,核武器抗力级别为核五级,防化级别为一级,类别为甲类,人防建筑面积 2752㎡
三、编制目的安全工作关系到单位干部职工的人身安全,特别是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关系到工程建设质量及进度,为增强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牢固树立常抓不懈的思想,在建设单位安全预防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并结合本工程消防安全的薄弱环节,特别是为促进人防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督促施工单位提高防火意识,特制定各项防范监督措施,努力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细则
四、实施细则1、 总承包单位对人防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生产负总责
2、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消防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火灾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4、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5、 施工单位材料员、安全员应负责对施工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