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维修暂行管理办法为保证仪器设备常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提高设备的利用率,节约经费投入,发挥资产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 适用范围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讨论所所有入库使用实验仪器
二 维修管理第二条 所有设备出现故障,均应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维修结束记录维修情况,相关材料一应归入仪器设备档案
第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的归口是保障中心,负责报修单的报批和联系维修
第四条 维修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自修(管理员自行维修);送修(返厂维修)或上门维修(工程师到所维修),根据故障大小,选择不同的维修方式
第五条 保修期内的设备维修由保障中心联系厂方处理
第六条 保修期外的设备出现故障,根据预估费用,须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入维修程序
维修费用在100元
以内,平台主管签批;维修费用在100元
以上,另需公共实验室主任审批
第七条 核准批复的维修单与厂方开据的发票一起作为报销或转账的依据
保障中心负责维修费用的申请和支付
第八条 维修费用超过仪器原值的 50%,且又不能完全恢复功能的,原则上不再报修,按《生物能源与过程公共实验室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管理办法》申请报废
三 维修流程第九条 使用人发现仪器故障,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设备管理员
第十条 管理员了解、检查损坏原因,明确责任,贴挂停用标识牌,并于实验室网站更新仪器状态
第十一条 管理员根据现象对故障进行初步诊断,必要时咨询厂方技术工程师,明确损坏情况,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递保障中心处理
第十二条 保障中心对报修单进行相关方面的审批,并联系厂方售后服务部,确定维修方式,以及需更换的零配件的发货,工程师到所时间等,并将相关信息通知设备管理员
第十三条 设备管理员在停用牌附近书面通报报修情况
第十四条 自修设备,配件到货后,管理员协调维修,2 个工作日内完成;若需送修,管理员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故障设备装箱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