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特别普通合伙协议范本会计师事务所特别普通合伙协议范本 目录第一章 总那么第二章 事务所的宗旨、经营目标和经营范围第三章 合伙人出资及事务所财产第四章 合伙人第一节 合伙人条件第二节 入伙与退伙第三节 权利与义务第四节 责任承当与追偿第五章 合伙事务执行第一节 合伙人会议第二节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第三节 合伙事务监督第四节 执行〔首席〕合伙人第五节 职能机构第六章 工作规那么和员工管理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第八章 解散与清算第九章 争议解决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特别普通合伙协议范本[1]〔[1] 范本中“[ ]〞所列内容由事务所根据《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理,自行填写或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填写。“〔 〕〞是说明性注释。〕 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标准特别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合伙人、债权人以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老实信用的原那么,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第二条 订立本协议的合伙人分别为: 序号 姓名 性别 住所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类型 执业证书号码 批准注册时间 是否执行合伙人其中,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为[ ]名,具备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为[ ]名。〔注: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不少于 25 名,具备其他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不得超过合伙人总数的 20%〕第三条 事务所依法设立,其一切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第四条 事务所注册名称为:中文名称:[地名][字号]会计师事务所〔特别普通合伙〕〔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名称核准无地名的,可不加地名〕英文名称:[ ]cpas 〔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第五条 事务所住所:[所在地全称,邮政编码]第六条 事务所的出资额为人民币[ ]〔大写〕元。第七条 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 ]年〔注:建议事务所选择 20 年以上或永久存续〕,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合伙人会议表决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第八条 本领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称“执行合伙人〞〕为[ ]、[ ]、[ ],共[ ]人。其中[ ]为主持合伙事务的执行〔首席〕合伙人。执行合伙人应具备注册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