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磋商资格符合性自查表采购文件要求自查结论证明资料所在页码(见响应文件)通过不通过资格性审查1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第()页2供应商须是中国大陆境内合法注册的企业/独立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页3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想“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第()页4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法律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包组的其他采购活动。(提供《承诺函》)第()页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符合性审查1根据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且投标文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签字人有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第()页2磋商承诺函已提交并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第()页3报价不高于采购预算/控制总额;第()页4响应文件没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无效磋商条款的;第()页5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属于磋商无效的。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