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1971 年 12 月 9 日通过,1972 年 4 月 1 日生效1996 年 3 月 1 日公布修改和补充稿)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的任务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调节所有职工的劳动关系,以便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工作质量 ,提高社会生产效率,并在此基础上提高劳动者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加强劳动纪律并逐步使造福于社会的劳动成为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的第一生活需要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规定了最高水平的劳动条件,全面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利
第 2 条 职工的基本劳动权利和义务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每个人都有权从事他们自由选择的或者自由同意的劳动,有权支配自己的劳动能力,选择职业和就业的种类,也有权受到避开失业的保护
禁止强迫劳动
每一个劳动者有权: 享有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的劳动条件; 获得因工损害健康的补偿; 因从事平等的劳动而不受任何卑视地获得平等酬劳,并且不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数额; 获得休息,其保障是:对最大限度的连续劳动时间的规定,对一些行业和工种缩短工作日的规定,提供周休日、假日以及带薪年假的规定; 组织工会; 在丧失劳动能力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获得年龄社会保障; 对自己的劳动权利的司法保护
职工有责任做到: 志愿完成劳动义务; 遵守劳动纪律; 节约企业、机关和单位的财产; 完成规定的劳动定额
第 3 条 对集体农庄和其他合作组织成员劳动的调节 集体农庄和其他合作组织成员的劳动受他们的章程和与集体农庄及其他合作组织有关的法律的调节
第 4 条 劳动法 俄罗斯联邦的劳动法由本法典和俄罗斯联邦及组成俄罗斯联邦的各共和国的劳动法规组成
在制定有关的法规以前,在俄罗斯联邦的领土上采纳与俄罗斯联邦宪法和法律以及与俄罗斯联邦参加的国际协议(合同)不相违反的原苏联的标准
第 5 条 造成职工处境恶化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 造成职工处境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