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顾问律师讲课内容一、诉讼时效理解和常见问题1、诉讼时效概念: 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可见,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猎取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时间界限
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权利人在此时间内享有依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二是这一权利在此时间内连续不行使即归于消灭
2、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相关法律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40 条之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该条规定了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三种事由:权利人向对方提出要求履行义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
最高院时效司法解释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