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加工厂租赁合同【篇一:场地承包合同】场地承包合同甲方(出租房):多巴镇四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武、曹玉忠
职务:村委会主任乙方(承包方):李文海,男,汉,1965年1月21日出生,住多巴四村甲方将多巴四村木材加工厂(占地1
2亩)承包给乙方达成如下协议:一、承包总年限为七十年,承包按20年为一个期限,满20年后继续承包,至止七十年满为止,七十年总承包费柒万叁仟(¥73000
00)元,一次性付清
二、承包后除正常经营之外,不得干违法的事,承包期间可以另作他用
三、在承包期间,院内所有的建筑物的维修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并提供水电
四、承包期限满后,乙方并在承包期限满三十日前向甲方续订承包合同,乙方优先享有承包权,在乙方放弃承包权后,方得承包给第三方
五、在承包期间若被国家征用,土地征用补偿款及附助物赔偿款均归乙方所有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2011年5月11日厂地租赁合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示,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厂地、位置、面积及用途1、甲方将位于西宁市湟中县
2、乙方使用该厂地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3、本租赁厂地采用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第二条:租赁期限1、租赁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租赁期满后续租租赁的,如乙方续租,甲方涨幅最多不超过原来租金的30%,乙方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经甲方书面同意后,须签订补充协议,甲方在乙方租赁期满前一个月未给予书面答复的,视为合同续约,一切按本合同继续执行,如甲方准备另行招租,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租赁权
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厂地
a、乙方利用承租方进行非法活动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b、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