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保证全市工商系统各业务数据的安全和各业务软件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是指计算机及其相关的、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根据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储存、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四条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及所属县(市)工商局、城区分局工商信息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和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网络联网业务的部门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五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保障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本系统的业务信息,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 互联网(Internet)安全第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卑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