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进展规划纲要(2025-2025 年)》,构建符合农业科研规律的重点实验室体系,法律规范和加强农业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凝聚和培育优秀农业科技人才,组织行业科技创新,开展学术沟通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开展应用基础讨论,承担农业科技基础性工作,解决制约产业进展的重大的、关键和共性科技问题。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学科领域、产业需求和区域特点进行规划布局,包括综合性重点实验室、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和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三个层次。基本组织思路是以综合性重点实验室为龙头,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为骨干,科学观测实验站为延伸,建立层次清楚、分工明确、布局合理的“学科群”(也称“学科领域群”),逐步形成支撑和引领现代农业进展的重点实验室体系。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科学规划、合理分工、稳定支持、定期评估的原则,进行分类建设和管理。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第六条 农业部支持重点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和学术沟通活动,科技计划项目优先委托重点实验室承担;重点实验室应积极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任务。第二章 职 责第七条 农业部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编制和实施重点实验室规划,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联合协作;(二)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和检查;(三)批准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四)统筹协调重点实验室条件建设、科研任务和运行保障。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主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进展,组织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协助农业部考核和管理;(二)审核上报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并根据农业部的批复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三)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相关条件,为重点实验室运行提供必要支持。第九条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工作,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的相关问题;(二)组建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组织推举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三)开展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配合主管单位和农业部做好评估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