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令: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25 年 7 月 4 日农业部令第 29 号发布,根据 2025 年 7 月 1 日农业部令第 38 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法律规范跨区作业市场秩序,维护参加跨区作业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农作物适时收获,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以下简称跨区作业),是指驾驶操作各类联合收割机跨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邻县除外)进行小麦、水稻、玉米等农作物收获作业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是指组织联合收割机外出作业或者引进联合收割机作业的单位。 第三条 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辅助作业人员以及与跨区作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跨区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遵循公正、公开、法律规范、方便的原则,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跨区作业市场。 第六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交通、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实行有效措施,保障跨区作业顺利进行。 第二章 中介服务组织 第七条 鼓舞和扶持农机推广站、乡镇农机站、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等组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开展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活动。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制定。 第八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根据市场的需求,可以组建若干跨区作业队,组织联合收割机和驾驶员从事跨区作业。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负责统一联系作业任务,保证联合收割机安全转移,及时协调解决作业纠纷,协助做好联合收割机的维修和油料供应等服务。 参加跨区作业队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应服从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的管理和调度。第九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与联合收割机驾驶员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配备相应的交通、通讯等服务设备和技术人员,为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提供优质服务,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收取的服务费,根据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尚未制定服务费标准的,由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按公平、自愿的原则商定。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