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影响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曾存在过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两方面的争议,在具体实践中造成了诸多的弊端
根据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当事人之间关系等方面的分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应属于民事合同
关键词:民事合同法律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依据
从我国第一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开始,理论上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就一直存有分歧,实践中更是冲突不断
本文依据基本法理和工作实践情况,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初步分析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律性质的评价分析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即行政合同说和民事合同说
(一)行政合同说 由于承包土地为村集体所有,法律又授权村委会为发包方,并以国家管理为目的,所以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认定为行政合同是有一定道理的
而且通过签订行政合同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农民,还同时获得了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因此随着土地承包合同相关制度的建立,行政合同管理已经占据了主 导地位
(二)民事合同说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双方地位平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固定了主体双方彼此之间基于承包而产生的权利义务 关系,其主要功能并非为实现国家的行政管理目标,所以从合同签订的程序和原则以及不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来看,都应该算是一种民事合同
(三)新型合同应区别分类 作为一种新型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能归入合同法中的任何一类,所以应该直接立法进行规制,与此同时,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也应当区别分析,集体与村民签订的责任制土地承包合同属于行政合同,集体与村民双方经过协商、个人有选择权和自主经营权的,以及集体与非内部成员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属于民事合同
(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行政性 随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规范化和法制化,其行政性逐渐弱化,民事性越发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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