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大屋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推动我乡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全面开展,切实将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基层,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25〕15 号)等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我乡农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村村民委员会应成立农村消防工作组(以下简称“消防工作组”),负责本村消防工作的组织、督促、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村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农村安全消防站(以下简称“安全消防站”),负责农村防火宣传、防火检查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有条件的社区应建立和进展专兼职义务消防组织。 第四条 安全消防站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 24 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加强对辖区各类场所和单位的消防安全巡查。 (二)接到报警、上级或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灭火救援出动命令时,第一时间组织力量出动到场。 (三)定期组织开展消防业务技能训练和体能训练,熟悉防火灭火基本知识,熟练掌握灭火技能。 第五条 各村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村民防火公约: (一)工作例会制度。消防工作组应每月召开农村消防工作例会,分析辖区消防安全形势,讨论重大消防工作,总结工作开展情况,部署下阶段工作内容。 (二)防火检查制度。村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辖区内的单位、村民住宅楼院及村民住户的防火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违章行为予以督促整改,并做好记录。 (三)工作考核制度。农村村委会与村民住宅区的住户和驻村单位、个体工商户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组织年度考核,健全并落实奖惩措施。 (四)宣传教育制度。结合重大活动和防火工作的重要时期,在辖区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活动;对辖区村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六)工作报告制度。对本区域重大消防工作、无力解决的消防安全问题和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报告乡派出所。 (七)工作档案制度。建立农村社会单位基本情况、消防设施、工作会议、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火灾事故等消防工作档案,落实档案建立与管理的人员、场地和设施,定期对各类工作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第六条 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一)农村内应设置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 (二)利用农村网络、文化活动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