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省级文明施工场地实施细则为了使我公司创建文明施工场地工作以质量为中心,以安全为突破口,加快新技术的应用与推广,全面提高施工管理水平,坚持以人为本,加大文明施工场地科技含量,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责任制,法律规范对文明施工场地的管理,公司质量安全处根据陕建发[2001]121 号文件“关于印发《陕西省文明施工场地(验收)表》的通知要求,编写了此细则
望各项目经理部严格按此细则的规定组织实施,在实施中望各项目经理部将意见收集后报质量安全处,以便今后进一步修订完善
1 申报省级文明施工场地的工程面积1
1 西安市城市规划区8000m²以上;1
2 宝鸡、咸阳、汉中市城市规划区内6000m²以上;1
3 其它城市规划区内5000m²以上;1
4 同一个项目经理部在同一个施工场地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面积可以叠加计算
2 应用新技术和禁用淘汰设备、设施材料和法律规范标准的要求2
1 建设部建建(1998)200 号《关于建筑业进一步推广应用十项新技术的通知》中的新技术应用项目;2
1 15 层以上建筑应用新技术6 项以上;2
2 8层~14 层建筑应用新技术5 项以上;2
3 7层以下建筑应用新技术4 项以上
2 对国家省上已淘汰的机械设备和停止使用的设施、材料;停用的法律规范、标准不准使用
3 对在规定区域内未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施工场地,以及建筑面积达到10000m² 未使用微机计量和塔吊,10层以上建筑未使用电梯的施工场地,一律不得参加省级文明施工场地验评
3 登记备案程序3
1 符合省级文明施工场地申报条件的施工场地,在工程经批准开工后,在±0
00 前,由项目经理部根据以下程序向工程所在市、地创建文明施工场地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创建办)提出申请
2 市地创建办对申报创建省级文明施工场地的工程进行基本条件审核,经市、地创建办登记备案签章后,一式三份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