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合同的标的[案例1]中国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来证货名为“AppleWine”,于是我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Wine”
不料货到国外后遭进口国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
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
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
案例分析:我方应负责赔偿
作为出口公司,理应知道所售货物的英文名称
如来证货名与实际不符,一则要求对方改证,二则自己更改货物上的英文名称,如只考虑单证相符而置货物上的名称不顾,势必给对方在办理进口报关时造成严重后果
[案例2]我国某公司向国外某客户出口榨油大豆一批,合同中规定大豆的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4%,含油量18%,含杂质1%
国外客户收到货物不久,我方便收到对方来电称:我方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相差较远,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8%,含油量10%,含杂质4%,并要求我方合同金额40%的损害赔偿
问:对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
合同中就这一类商品的品质条款应如何规定为宣
案例分析: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因为我方交货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理应给予对方一定金额的损害赔偿,但是否为合同金额的40%,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合同中就这一类较难掌握交货品质的出口商品的品质条款,应采用规定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来避免因交货品质难以掌握给我方交货带来的困难
[案例3]某公司与国外某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达成一笔小麦的交易,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散装货,不准分批装运,单价为250美元/公吨CIF悉尼,信用证金额为25万美元……但未表明可否溢短装
卖方在信用证信用证的规定装货时,多装了15公吨
问:(1)银行是否会以单证不符而拒付
(2)《公约》对交货数量是如何规定的
案例分析:银行不会因单证不符而拒付货款
根据《UCP600》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