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中心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健全依法自我约束、自我保护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我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规定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运行机制,明确合同管理责任单位的职责,规定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物资采购的对外合同(协议)的签订、履行和管理。第四条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第五条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经签约双方协商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传真、电报图表、电子邮件、报价书和会签表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六条合同内容必须完整。合同的9个基本要素(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标的全称和价款;数量和规格型号;品质和技术要求;履约方式和期限、地点;验收标准和方式;付款方式和期限;售后服务及其它条款;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必须齐全,条款应当明确、具体,文字表达严谨,书写工整。第二章合同的签定第七条签约人资格1、各采购业务科签订的采购合同标的范围为其归口负责的采购品种,签订采购合同的人员必须取得其授权资格,不属于本采购业务范围内的物资或未取得授权资格的的人员一律不得签订采购合同。2、订立合同前各业务科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质等情况,不得与无经营资质的企业订立合同。第八条资质证明主要包括: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3、机构代码证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5、如果是特殊物品,则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法规和要求,具有特殊行业的营业资质证明。第九条经部门评价小组确认为合格供方后方可签订合同。第十条合同的签订经中心招标小组审核并签署意见的招标签表、经由本中心及本科进行的比价咨询后确定的物资价格,经本科科长同意后,可作为合同签订的依据。第十一条合同的审批1、各业务科根据采购计划招标结果,由分管业务员与供应商签订采购供应合同。2、对签订的合同由经办人分别呈报本科科长、主管经理、经理审核签字,合同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的要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核签字。3、审批程序完备后报给综合科合同管理员进行登记、加盖合同专用章并留存归档。凡未经审批的合同一律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二条合同的履行1、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按合同约定履行,各科应按合同规定要求进行催交、督办。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业务科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逐一登记,保留相关能够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原始凭证。并及时向本科及中心领导进行通报。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及纠纷1、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2、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维护公司权利。在合同履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分管业务科应及时报告中心领导,并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与供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3、合同发生纠纷时,应会同公司法律顾问与合同供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进行仲裁或诉讼的,协助公司法律顾问办理有关事宜。第四章合同管理要求第十四条中心合同管理员对合同存档联要妥善保管,不得有丢失现象,对签字存档联应至少保存三年。第十五条对正常借阅合同的应办理借阅手续,并按期收回。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综合科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采购中心二○○九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