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工作质量管理处理条例 为保证医院各项工作正常进行,使医院工作法律规范化,制度化,必须强化质量管理,特制订如下管理处理条例: 职业道德 1、利用职务之便,假借病人名义私自为自己或他人开药、作检查的,除如数补交应交费用、向病人公开道歉外,扣发 1-3 个月奖金。开药出售谋利的,除没收所得外,扣发全年奖金。 2、徇私舞弊,出具假检查结果、假诊断书等各种假证明材料的,视情节轻重,扣发 3-6 个月奖金。开人情病假单者,视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扣发当月 10-50%奖金。 3、利用工作之便,向病人推销卫生材料、药品、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和生活用品等谋取私利的,没收所得,扣发 1-3 个月奖金。与厂商、药店串通,以给病人开出处方计取“回扣”的,除没收所得外,扣发奖金一年。4、在医疗活动中接受病人或其亲属“红包”、“回扣”或财物一次者,扣罚奖金 3 个月,重犯者,扣罚奖金一年。 5、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向病人或亲属暗示、索要“红包”及物品的,除责令如数退还外,扣发半年奖金。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者,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6、以介绍病人就诊、检查、住院为由收取“回扣费”、“介绍费”、“好处费”的,没收所得,扣发 3-6 个月奖金。 7、违反工作制度,擅离岗位,玩忽职守,或责任心不强,马虎大意,延误诊治时机导致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扣发 1-6 个月奖金。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违者每次扣 100 元。因责任心不强,马虎大意,导致不良后果而影响医院声誉,视造成损害的程度,扣 10-50%奖金。造成医疗事故另行处理。 8、非财务部门人员擅自直接向病人收费的,没收所得。属私自收取的,扣发3 个月奖金。属科室收取的,扣该科室当月 30%奖金,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医疗卫生工作人员未经组织批准,以医院名义搞个人业余兼职或从事第二职业的,责令停止,没收所得,扣发 3 个月奖金。经责令停止仍不改的,予辞退处理。 10、出现医疗事故或严重差错,按医疗事故或差错的性质具体处理。因工作疏忽出现差错,虽未造成损害,视情节予以处理。因此发生医患纠纷引起医院损失的,另行处理。发生差错隐瞒不报,当事人及所在科室(或病区)各扣 100 元。 11、私自试用未经批准使用的器械或药品,每次扣该科室或当事人当月 50-100%奖金。因此造成的严重差错及事故,另行处理。 12、违反收费标准,故意多收、少收、乱收者,视金额大小及引起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