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银行业务中授信额度合同的探讨近几年,实践中出现了一类以“授信额度合同”为名的新类型银行业务合同,因此类合同形成争议而导致诉讼的案例也时有发生
由于1999年10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未将授信额度合同作为有名合同加以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下称“央行”)规范商业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则中,也未见有授信额度合同的明确定义
因此,如何认定授信额度合同的效力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实践面临的新课题
一、银行授信额度合同的源流和基本涵义授信额度合同并非银行业务合同中的传统形式
“授信额度”一词的出现,是随着九十年代初期我国国有银行市场化机制改革进程的深入,在国内银行学习国际银行业务和银行现代管理方式的过程中,陆续见诸于各家银行的业务规则中的
1996年11月,根据国内银行的商业实践以及银行监管的需要,央行制订了《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该暂行办法首次以行政规章的方式提出,商业银行应健全授信机制,并将额度管理作为授信机制建立的重要内容
根据上述暂行规定及央行之后配套出台的《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应根据单个客户的资信情况,通过事先给予并控制其在一定时期内信贷总额的方式,在实际信贷业务发生之前与客户订立授信额度合同
至此,作为银行授信机制实施的外在表现形式,授信额度合同被广泛使用于银行授信业务管理过程
从实践来看,授信额度合同则不仅用于银行内部的授信业务管理,也经常以正式法律文件的形式,应用于贷款、贸易融资(如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等)、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担保等银行业务,形成了诸如《贷款授信额度合同》、《进出口融资授信额度合同》、《信用证授信额度合同》、《票据承兑授信额度合同》等各种类型的授信额度合同
此外,实践中还有一类授信额度合同对于授信额度使用的业务范围也不作限定,此类合同被冠名为《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