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晶学校校长工作条例华晶学校校长工作条例 华晶学校校长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那么 一、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受政府的委托,在学校范围内对本校的行政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权负责
二、校长必须在 三个面对 精神的指导下,确立学校的办学方向,全面正确地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三、校长在对学校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时,要听取学校党总支的意见,并接受党总支的监督
四、校长决策要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作用,仔细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校长的条件和任免 校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坚持四项根本原那么,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良好的道德修养,有从事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组织领导能力和开拓精神
作风正派,克己奉公,联系群众,发扬民主,能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善于调动群众的积极性
熟悉教育、教学的业务知识和一般规律,懂得有关的政策、方针和法规,善于学校管理
具有能适应工作需要的文化素养,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的文化水平,且从事教育工作时间在十年以上,并能胜任一科的教学工作
身体健康,年龄男不超过六十岁,女不超过五十五岁
校长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机关任免;校长可以辞职,但需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方能有效
第三章 校长职责 〔见第一编第一项〕 第四章 校长职权 一、对制订学校年度或学期工作方案和学校日常行政工作,有决策和指挥权
二、根据工作需要,对学校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或撤销提出意见,后上报主管机关审批;提名副校长,经上级主管机关考核批准;任免中层干部,经学校党总支考察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三、决定学校规章制度的制订、分布、修改或废除
四、依照有关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奖惩
五、行使属于学校管理工作方面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学校的行政管理系统 一、学校建立以校长为首的行政管理系统,统一领导,分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