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塘镇中心卫生院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区卫生计生委:为了加强我院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进一步法律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x x x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进一步法律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母婴保健法》《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得《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执业得医、护、药、技等医务人员
第三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行业作风、职业道德及诊疗法律规范等相关规定得行为
第二章 记分标准 第四条 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情形,每次记分得分值依次设定为 2 分、4 分、6 分、8 分,共四个档次
第五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记 2 分:(一)在四级医疗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得;(二)违反诊疗常规,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得;(三)违反外出会诊或医师多点执业相关管理规定得;(四)未按要求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得
第六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记 4 分:(一)在三级医疗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得; (二)未经患者或授权家属同意,擅自使用高值耗材、进行特别检查或治疗、更改手术方案得;(三)未按要求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得;(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医院指令性任务得
第七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记 6 分:(一)在二级医疗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得;(二)参加或组织倒卖医院号源得;(三)违反药品器械或医疗技术临床试验相关规定得;(四)推诿、无视或拒绝救治危险重症患者得
第八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记 8 分:(一)在一级医疗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得;(二)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