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上市上柜条件台湾上市柜基本条件 项目 回台上柜 回台上市 1
外国发行人(公司)所发行之股票未在海外证券市场挂牌交易
限制大陆地区立登记之公司不得申请
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投资第三地区之公司,且直接或间接持有该第三地区公司股份或出资总额逾 30%,或对该第三地区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者采项目核准
与至少 2 家以上之证券商签订辅导契约
依照外国法律设立登记满二个完整会计年度
最近期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股东权益总额折合新台币一亿元以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之税前纯益不得低于折合新台币四百万元,且其税前纯益不予考虑少数股权纯益(损)对其之影响,并占股东权益总额之比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最近年度达百分之四以上,且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决算无累积亏损者
(2)最近二个会计年度均达百分之三以上者
(3)最近二个会计年度平均达百分之三以上,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之获利能力较前一个会计年度为佳者
公司内部人及该等内部人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法人以外之记名股东人数不少于三百人,且其所持股份总额合计占发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逾一千万股
申请公司或其任一从属公司应有3年以上业务纪录
实收资本额或股东权益 ≧NTD 六亿 或市值≧NTD 十六亿 最近 3 个会计年度之税前纯益累计达新台币 2
5 亿元以上且最近 1 个会计年度之税前纯益达新台币 1
2 亿元及无累积亏损
申请主体 设立年限 公司规模 获利能力 辅导期间 经证券承销商辅导满 6 个月或于兴柜股票市场交易满六个月
记名股东人数在 1,000人以上,公司内部人及该等内部人持股逾 50%之法 人以外之记名股东人数不少于 500 人,且其所持股份合计占发行股份总 额 20%以上或逾 1,000 万股
股权分散 公司治理 1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且应设置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2人,其中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