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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合同特别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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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合同特别告知_物业经理人 商品房销售合同特别告知 一、为切实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建立部、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的根底上,充分汲取国内其他有关城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的先进理念,结合园区实际,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治理局共同制定了本合同示范文本,旨在提倡房地产销售领域的“明明白白“消费。本合同示范文本印制的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商定使用。 二、购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标准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充分了解合同条款,本合同示范文本可在苏州房产信息网(网址:)查阅,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签订得详细、全面、严密,必要时可向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专业机构询问。合同签订并网上备案后,合同当事人根据商定可以向苏州工业园区房地产交易治理中心申请预报登记。 三、合同要表达对等原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违约金占总房价款的比例应当相等。 四、预售的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建立中的或已建成但未经初始登记的房屋,该房屋的面积、交房日期、质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房屋买卖双方在签约前,应对本合同相关内容予以充分理解。 五、本合同所预售的商品房是全装修房,全装修房的第一责任人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六、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对本合同各原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全都;在任何状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七、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选择申请仲裁的,可以向苏州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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