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技术转让合同的特性以及认定条件【技术转让合同的特性】依据《合同法》第342条第2款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应采纳书面形式
技术转让合同是一类较简单的合同,涉及专利、技术隐秘等的学问产权问题,简单发生纠纷
采纳书面形式,一方面有利于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避开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纠纷发生后的解决
【特定性】依据《技术合同认定规章》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把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创造制造专利、技术隐秘及其他学问产权成果
技术合同的标的是特别宽泛的,可以是工业、农业、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环境爱护、国防建设以及国民经济各部门所能应用的技术成果,不受行业、专业和自然科学学科的限制
但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必需是已经存在的技术成果,不包括尚待讨论开发的技术成果
假如当事人以尚待讨论开发的技术成果为标的,则应订立技术开发合同,而非技术转让合同
第2页共6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完整性】依据《技术合同认定规章》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必需具有完整性和有用性,相关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在技术询问和技术服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也会就询问服务项目向另一方当事人供应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但这与有着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的技术方案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分,这也是技术转让合同与技术询问及技术服务合同的重要区分
【权属性】技术转让合同的履行在形式上虽表现为以图纸、资料、磁盘、磁带为物质载体的技术文件或技术方案在当事人之间转移,但本质上是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技术隐秘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的权属在当事人之间转移
【法定性】由于技术转让合同涉及专利、技术隐秘等问题,所以除受《合同法》制约外,还要受《专利法》等学问产权法律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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