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四川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基本条件(试 行)一、基础设施(一)机构规模。根据国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设置相关规定,原则上根据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每3—10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服务人口3—5万人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400 ㎡,占地面积不低于2亩。2.服务人口5—7万人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700 ㎡,占地面积不低于2.5亩。3.服务人口7—10万人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 ㎡,占地面积不低于3亩。4.设置护理康复病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床不超过25 ㎡增加建筑面积;配备X线机的,按每台不超过60 ㎡增加建筑面积;设置季节性传染病门诊的,相应增加建筑面积。(二)床位设置。1.至少设日间观察床 5 张。2.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情况,可按每千服务人口设置 0.8—1.0 张日间病床或康复病床。3.病床数量应充分满足辖区老年人、慢性病人诊治、康复需求,引导老年人、慢性病人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一类地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设置老年病床(不低于批准设置床位总数的 20%),法律规范开展老年康复服务。(三)科室设置。科室设置应满足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要求,房屋室内净面积不宜低于下列规定:1.临床科室。全科诊室 10㎡(不少于 3 间)、中医诊室 10㎡(不少于 2 间)、康复治疗室 40㎡、抢救室 13㎡、预检分诊室 15㎡、治疗室 8㎡、处置室 8㎡、观察室 20㎡。2.预防保健科室。预防接种室 65㎡、儿童保健室 10㎡、妇女与计划生育指导室 18㎡、健康教育室 40㎡。3.医技科室。检验室 28㎡、B 超和心电图室 12㎡、西药房16㎡、中药房 16㎡、消毒间 20㎡。4.管理保障用房。健康信息管理室 16㎡、办公用房等。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临床科室用房约53%,医技科室用房约13%,预防保健科室用房约28%,管理保障用房约6%。(四)机构环境。1.中心为相对独立的建筑,如设在其它建筑内,宜选择相对独立区域的底层或带有底层的连续楼层。2.临床、保健、医技等科室功能分区合理。科室设置法律规范,洁污流线清楚。临床科室、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应分别独立成区,分设出入口。计划免疫和儿童保健用房宜设置在首层。污物运送出口宜单独设置,设置季节性传染病门诊的应设置独立出入口,避开交叉感染。3.中心内应设集中候诊区。利用走廊单侧候诊,走廊净宽应不小于 2.40 m;两侧候诊,净宽应不小于 2.70 m;不设候诊的走廊净宽应不小于 2.10 m。医疗用房室内净高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