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一级开发涉及法律文件梳理结论:国务院、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建设部、监察部出台的法律均没有涉及到土地开发溢价分成的问题,关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利润返还问题,只有地方上关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收益问题的规定,且同样未涉及溢价分成问题
国家将来必定会就土地一级开发出台专门法律规定,因此面临政策风险
溢价分成存在的时间早于 2025 年,而之后北京、天津出台的法律规定均未涉及这一问题,说明地方上在国家未出台法律规定以前对这一做法是默认的
北京市出台的《土地储备及一级开发暂行办法》规定(2025):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土地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及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
其中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负责土地开发具体管理的,开发企业的管理费用不高于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的 2%
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委托协议
第十四条 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实施土地开发的,由开发企业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
招标底价包括土地储备开发的估计总成本和利润,利润率不高于估计成本的 8%
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
土地储备开发完成后依法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由政府与受让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同时由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与受让人签订土地储备开发补偿合同,收回土地储备开发成本
天津市关于土地出让金的规定(2025
1):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包括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政策性成本和政府净收益
第十六条 政策性成本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市容环境管理维护费、平衡费、铁路建设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根据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出让经营性用地,应当将政策性成本纳入土地出让底价
第十七条 公开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