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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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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企业转换机制、深化改革进展形势的需要,加强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管理,保障多种经营企业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所属的多种经营企业。与地方合股经营且生产管理权属地方的企业执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 第三条 多种经营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监督管理原则。 第四条 多种经营企业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及企业制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加强管理,实行有效措施,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对多种经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1.所有新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多种经营企业,必须在投产前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先办证,后开工,已投入生产、运营的多种经营企业,必须在本规定颁发后的三个月内申请补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在地方政府部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经审查、认可,不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2.各直属企业由安全监督部门和多种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依据本规定及有关规定,对申办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审核。经检查、审核合格者,报各直属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颁发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备案。 3.安全生产许可证每年复检一次。 4.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多种经营企业,在经营范围变更或从事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试生产时,要按经营范围的变更情况,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运营。 5.各直属企业安全管理监督部门负责人建立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资料档案。第六条直属企业对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与主体企业同等要求、同等考核。第七条直属企业分管多种经营的领导对多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第八条多种经营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对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多种经营企业的开办审批及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办工作。对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九条 直属企业的安全监督部门对多种经营企业负有安全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的责任。有责任、有权力对其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施工、作业条件的多种经营企业,有权缓发、拒发或吊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权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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