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适用法条农村劳务合同_件审理中若干法律适用问题一、关于对合同性质的认定问题案例二:D随工头C到砖厂务工,后C未能给D结清工资,也不给其出具欠款手续
D诉讼到法院,要求C所欠支付工资
C承认D在其手下务工的事实,但辩称工资已结清,并要求D拿出欠款的证据
案例三:E在北方承包了一个砖厂,需要大量劳动力到他手下劳动
为了吸引劳动力,£采用出门前给付款(或是给付的定匈、或是预付工资)的方法,同对方签订劳务合同
其中同F口头约定:1、F随E到砖厂务工,时间为随E进厂之日起至年底不能生产之日止;2、E预付给F现金10000元,若F不到厂,或未征得E同意而中途退厂,不仅要返还预付现金,并赔偿由此给E造成的损失
协议达成后,E预付给F现金10000元,F则给E出具了一张借条,上书"今借到E现金人民币10000元”
后因F未能到E的砖厂务工,£就以F违约并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诉讼到法院,要求F返还预付现金,并赔偿由此给E造成的损失
对该类型案件的审理,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对合同性质的认定,即该类型的合同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因为合同性质的不同,纠纷的处理方式也就不同
对此有二种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此类合同是因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_,属劳动合同,应受劳动法调整,为此发生纠纷后应由劳动部门先行处理,即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作为用工方的包工头并不具备法人或个体经济组织资格,这种用工行为并不受劳动法调整,双方所达成的劳动用工协议,只能算是一种民事协议,是一种劳务合同,应受民法调整
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也指出,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完全是二种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视之
笔者认为,要想正确地找到答案,必须首先正确地将这二类合同区别开来
1、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我国劳动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的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