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门秩序管理规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大学校园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在校安全和教学科研活动正常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大学安全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体师生员工及其他需要出入我校校门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入校管理第三条校门秩序管理由保卫部具体负责,实行门卫验证放行制度
第四条本校教职工、学生、校友、家属、合作单位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及其他较长时间在校内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应主动出示学校或保卫部制发的有效证件,配合执勤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拒不出示证件者,执勤人员有权拒绝其入校
第五条校内单位举办活动、会议和培训班等,如有校外人员入校,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到保卫部申请备案并办理相关入校凭证
培训班学员在校时间超过 10 天的,须办理临时出入证
持临时备案入校凭证、临时出入证进校的,应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或凭证,服从执勤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拒不出示证件者,执勤人员有权拒绝其入校
第六条其他校外人员临时来校,须在门卫室登记身份信息,并说明来校目的
以团体形式入校的,须经保卫部批准
第七条校内举办重大活动及其他必要情况下,经学校批准,保卫部可在指定时间内禁止校外无关人员入校
有因公来校需求的,经保卫部批准并登记身份信息后可予以放行
第八条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教工轮休期间,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参观人员可以在学校允许时间内,由指定校门登记身份信息、接受安全检查后入校
团体参观的,经保卫部批准,由领队负责人带领团队从指定校门核对团队信息、接受安全检查后方可入校
其他时间,当日 22 时至次日 6 时,禁止游客入校参观
第九条媒体、记者入校采访、拍摄,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经学校批准、在保卫部备案后,方可入校
第十条机动车、非机动车,根据《大学校园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