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签订借款合同并将房屋抵押的有效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5 年第 8 期,第 58 页-第 60页),转自:法客帝国 夫妻将共同财产登记在一人名下,一方擅自将房屋办理抵押登记的,在符合善意取得等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另一方不得以其不知情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
当然,债权人欲根据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主张抵押权,亦需要具备必要的条件,如需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等
这个案例就是此类之典型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共同共有房屋作为抵押物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假如合同相对方为善意,履行了给付款项的义务,并且已经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另一方主张撤销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检索案号】 一审:(2025)津和民三初字第 1069 号 二审:(2025)津一中民二终字第 0069 号【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李某、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
王某及李某原系夫妻关系
2025 年 5 月 8 日,李某及民生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用于购买华亭佳园房产,并以该房产作为抵押物,借款金额为 56 万元
合同中写明抵押房产共有人为王某,李某及王某均在合同中签字
此后,上述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中的欠款全部还清
2025 年 9 月 26 日,李某及民生银行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及最高额担保合同,提交了婚姻状况声明,签字确认如下内容:“截至本声明签署之日,本人的婚姻状况为无配偶
”借款金额为 92 万元
李某再次以华亭佳园房产作为抵押财产,并办理了他项权证
王某未在该合同中签字
民生银行当庭提交了李某办理贷款时证明自己无配偶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其中李某的户口页复印件中登记的婚姻状况为“离异”,户口登记日期为 2025 年 4 月 15 日
离婚证复印件中离婚登记的日期为 2025 年 3 月 15 日
离婚协议书的签署日期为 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