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合同集合 15 篇 甲 方(被托付方): 地 址: 电 话: 联 系 人: 乙 方: (托付方): 地 址: 电 话: 联 系 人: 甲、乙双方本着共同进展、互惠互利的原则,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品牌化装品的代加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一、合作形式 1、甲方根据乙方要求生产 洗衣液,乙方为此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在本合同有效执行期间,甲方无权以任何形式销售、出售乙方托付加工的产品。 2、加工内容、规格、数量、价格: 3、在合作过程中,甲方以 OEM 的生产方式向乙方供应灌装、包装产品,乙方按商定的加工价格支付相关的费用。 4、生产及销售文件确实认和使用: 4.1、在本合同正式签订同时,乙方向甲方供应其注册商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商标生产授权书,国家有关部门的商标注册受理书,如因产品商标使用权等缘由的经济纠纷,其经济责任全部由乙方担当,甲方不予以任何经济责任。 4.2、乙方在甲方处生产的产品,外包装上必需注明甲方为生产商;并且由甲方所生产产品的最终包装工序必需在甲方处实施完成。 5、在合作之前,甲方需向乙方供应《选购订单》中产品清单的样版(半成品),待确认前方可生产,洗衣液质量根据双方确认样版进展生产。如有不符,乙方有权拒收货物。甲方保证乙方的产品稳定性及安全性,如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赔偿质量问题产品的本钱损失(产品质量指在甲方生产的半成品) 6、甲方向乙方供应“三证“。由于洗衣液的独有特性,甲方保证供应给乙方的产品完全与双方确认样板一样,但并不代表乙方的全部客户使用该产品而不发生不良反响。假如乙方客户在使用甲方所生产的某个产品后有超过 5%顾客消逝不良反映,乙方应马上告诫客户暂停使用该种产品,在得到甲方确认之后,可以对乙方未售出和退回的产品进展换货。但甲方并不对乙方的客户供应连带赔偿责任及赔偿其他间接损失。使用方法不当或季节性及特别地区多发过敏反响不在此列。 7.甲方供应的全部产品从封装之日起,有三年的保质期,在此日期之内,假如任何产品在按要求保存的状况下,未开封而消逝变质、封口泄漏问题,甲方负责更换。 二、产品生产质量标准与检验 1、甲方对选购的全部原材料及包装材料质量负责。 2、甲方保证所代加工的产品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所公布的行业质量标准,同时符合在国家市级技术监视局通过和备案的企业生产标准。 3、乙方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