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理规定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理规定 为进一步严肃校纪校规,制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学校制定本规定。根据《中学生守那么》、《中学生日常行为标准》,对违反校纪校规者,除批判教育、扣量化格外,给予以下处理: 第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一学期累计旷课一天以上或迟到五次以上者。 2.穿奇装异服、佩戴首饰、穿高跟鞋、化装、留怪异发型、男生留长发等。 3.吸烟、喝酒,在校内打牌、下棋等经批判教育不改者。 4.拜把兄弟、干姐妹或有其他结伙行为者。 5.乱抛、乱涂、乱吐、践踏草地等破坏校园卫生行为,经批判教育不改者。 6.上课时间在车棚区或其它区域乱溜乱窜累计三次以上者。 7.成心破坏公共设施或他人财物、偷盗学校公物及同学钱物或勒索同学钱物〔包括在校外〕,情节较轻者。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8.骑自行车或放学途中,不遵守交通规那么,又不服从管理者。 第二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观察,劝其转换环境或劝其退学: 1.进网吧、游戏室、台球室、歌厅、舞厅等,经批判教育不改者。 2.已受警告处分,仍有违反第一条之规定者。 3.打架斗殴或寻衅滋事,造成不良影响或人身损害者。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4.不接受老师批判,顶撞、辱骂或威胁老师人身平安者,对影响教学秩序,造成老师人身损害的,将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5.破环公共设施或偷盗学校及同学钱物情节严重者。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重大事故者,学校将会同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或民事责任。 第三条对受过处分学生,学校将把处理意见记入该学生学籍档案,德育处、保卫科将建档立卡,定期对其教育和监控,本人要将个人表现定期写成书面材料向班主任、保卫科、德育处汇报。汇报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第四条对受过处分的学生,其学籍档案由德育处管理。 第五条受到处分的学生,学期结束前没有撤销处分的,该生本学期思想评定不及格。 受警告或严重警告的学生毕业前没有撤销处分的延缓半年发毕业证,记过或记大过的学生毕业前没有撤销处分的延缓一年发毕业证,受过两次以上处分且没有悔过表现者,学校不颁发毕业证。 第六条受过处分的学生,确有悔改表现者,经个人申请,同学评议,学校考察后将撤销其处分,并按有关规定准予按时毕业。 第七条本规定由阜宁中学德育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