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病床管理制度;一、家庭病床得分类(一)医疗型:以收治老年性疾病、慢性病、常见病、多发 病二中晚期肿瘤等病种为主体。1、诊断明确或基本明确,病情稳定得非危、重症病人,由 于住院困难且需连续观察治疗得病人;2、长时间治疗、住院花费较高、病情允许在家庭治疗得病人;3、年老体残,行动不便,到医院连续就诊困难得病人;4、需予以支持治疗与减轻痛苦得中晚期肿瘤病人;5、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出院后仍需继续观察治疗得病人。(二)康复型:心血管疾病等老年性疾病得康复期,可能或已经遗留后遗症(功能障碍或残疾),根据病情需进行以社区康复治疗为主得病人。(三)综合服务型:以诊断明确、治疗方案单一、长期卧床、适宜家庭治疗得慢性疾病患者为主要对象。根据病情制定护理计划,开展心理卫生、营养膳食、功能锻炼、疾病防治、家庭医学保健知识指导,培训家属掌握必要得护理知识,作好家庭生活护理,预防与减少并发症得发生。二、服务内容及收治对象(一)、服务内容 建立健康档案、定期查床、基础护理、输液、注射、输氧(含雾化)、换药、拆线、导尿(含膀脱冲洗)、灌肠(含保留灌肠)、鼻饲、一般穿刺、物理降温、针灸、拔罐、刮莎、中药泡洗治疗、 B 超检查、心电图检查、临床检验及标本采集、医疗康复、心理咨询治疗、营养膳食指导、疾病预防指导与健康保健知识指导等。 (二)、收治对象1、病情适合在家庭医疗得老年病、常见病、多发病患者。2、出院后恢复期仍需治疗、康复得患者。3、老弱病残到医院连续就诊困难得患者。4、适合家庭病床治疗得部分妇产科、传染病、职业病、精神病患者。5、晚期肿瘤需要支持治疗与减轻痛苦得患者。对在门诊瞧病困难而不需要住院得长期慢性病人,要搞好出诊,可不建床。三、管理法律规范(一)建床条件1、建立家庭病床得病员就是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得签约病人,建有个人健康档案。2、建立家庭病床须由患者或家属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建床要求,并填写申请表。3、生活不能自理得病人在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服务时须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得家属或瞧护人员在场。4、建立家庭病床双方应签定建床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建床原因、服务模式、医务人员责任、病人及家属得责任、查床及诊疗基本方案、收费、可能发生得意外情况等。(二)建床指征1、高血压病III期有并发症需要住院治疗、能在家中治疗得病员;2、确诊糖尿病:合并并发症、或需监测血糖及调整降糖药物用量者;3、慢支急性发作、肺气肿、肺心病(心功能差、行动不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