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合作协议书第一篇:“泰山索道导游专用卡”合作协议书 “泰山索道导游专用卡”使用管理协议书 甲方:泰安市泰山索道运营中心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根据《“泰山索道导游专用卡”管理办法(试行)》,就“泰山索道导游专用卡”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 甲方责任和权利 1、 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甲方为乙方所管理的导游人员办理“泰山索道导游专用卡”;导游人员持“泰山索道导游专用卡”以及其他凭证可以免费乘坐索道; 2、 甲方每年度对已经办理的“泰山索道导游专用卡”进行年审; 3、 甲方每年度免费为乙方持有的“泰山索道导游专用卡”充值 300 次。 4、 乙方所管理的导游人员持有“泰山索道导游专用卡”出现遗失或损毁情况,申请换卡、补卡时,需向甲方交纳制卡工本费。 5、 甲方有权对“泰山索道导游专用卡”进行管理,对不符合资格条件以及违反“泰山索道导游专用卡”使用、管理办法等行为进行处理: (1)“泰山索道导游专用卡”为一人一卡,专卡专用,不得转借。一经发现违反本协议或者有关管理办法的行为,我中心收回该卡,不再为该持卡人办理“泰山索道导游专用卡”。 (2)“泰山索道导游专用卡”仅适用于持卡导游人员带团乘索道 时使用。未带团或带团手续不全的,我中心将视为普通游客,乘坐泰 山索道须购票。 (3)持卡人员应妥善保管“泰山索道导游专用卡”。如有损坏或 遗失,可向我中心申请重新补办理,补办时需交纳制卡工本费。 (4)持卡人员给索道运营现场管理工作造成困扰的,我中心将终 止该卡的免费通行权限或收回该卡,并不再为该持卡人办理“泰山索 道导游专用卡”。 6、 乙方存在伪造资质、申请材料等行为的,以及乙方所管理的持 卡导游人员有违反“泰山索道导游专用卡”使用、管理办法等违规行为 的,甲方有权实行制裁措施,解除同乙方的合作协议、不再为乙方导游 人员办理“泰山索道导游专用卡”,要求乙方及其导游人员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1) 乙方经营资质发生变化、不具备旅行社经营资格但未及时主 动告知甲方的,甲方有权实行回收、终止权限等方式,停用乙方所有的 “泰山索道导游专用卡”,并按索道票价将导游卡累计使用次数折算为 索道票款向乙方索赔。 (2) 乙方提供的办卡导游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实行伪造等方 式弄虚作假的,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并实行回收、终止权限 等方式,停用“泰山索道导游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