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肺病诊断标准前 言 本标准的第 5.1 条为推举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 GB5906—1997 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尘肺病是我国最主要的职业病,不仅患病人数多,而且危害大,是严重致劳动能力降低、致残和影响寿命的疾病,也是国家和企业赔偿的主要职业病。因此,尘肺诊断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1986 年颁布的《尘肺的 X 线诊断》(GB5906—1986)是本标准的第一版本。标准执行 10 多年来对我国尘肺防治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如某些分期基线较高;有些影象学术语不法律规范;随着 X 射线影象学技术的进展,应用新的技术对过去 X 射线平片的一些影像有了新的认识;特别是对标准片认识有了很大的提高,86 年研制的诊断标准片在表达内容上不够准确,在技术上已落后于国际上普遍采纳的高仟伏技术。1997 年 6 月 16 日发布的GB5906—1997 版本仅对 1986 年版本的附录 B 和附录 D 作了修订,删去了附录C。没有对标准进行全面修订。因此,根据有关标准修订的规定,对本标准提出修订。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a)标准名称改为“尘肺病诊断标准” b)密集度分级和 ILO 分类接轨,采纳四大级和十二小级分级(附录 B); c)在附录 B 中提出了总体密集度的判定方法; d)附录 B 中增加了小阴影形态和大小的记录方法; e)在附录 B 中删除了“斑片条”、“发白区” f)在附录 B 中对胸膜斑有更明确的规定; g)增写了附录 F(标准的附录)《尘肺诊断读片要求》; h)研制了尘肺诊断高仟伏标准片,增加了表达小阴影标准密集度的组合片。 本标准的附录 A 是资料性附录,附录 B、C、D、E、F 是法律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负责起草,参加起草单位有上海市职业病医院、辽宁省劳动卫生职业病讨论所、鞍山钢铁公司劳动卫生讨论所、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医院、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尘肺病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Pnemoconioses GBZ70-2025 尘肺病是由于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并在肺内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尘肺病的诊断原则和尘肺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