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肺病诊断标准前 言 本标准的第 5
1 条为推举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 GB5906—1997 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尘肺病是我国最主要的职业病,不仅患病人数多,而且危害大,是严重致劳动能力降低、致残和影响寿命的疾病,也是国家和企业赔偿的主要职业病
因此,尘肺诊断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1986 年颁布的《尘肺的 X 线诊断》(GB5906—1986)是本标准的第一版本
标准执行 10 多年来对我国尘肺防治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如某些分期基线较高;有些影象学术语不法律规范;随着 X 射线影象学技术的进展,应用新的技术对过去 X 射线平片的一些影像有了新的认识;特别是对标准片认识有了很大的提高,86 年研制的诊断标准片在表达内容上不够准确,在技术上已落后于国际上普遍采纳的高仟伏技术
1997 年 6 月 16 日发布的GB5906—1997 版本仅对 1986 年版本的附录 B 和附录 D 作了修订,删去了附录C
没有对标准进行全面修订
因此,根据有关标准修订的规定,对本标准提出修订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a)标准名称改为“尘肺病诊断标准” b)密集度分级和 ILO 分类接轨,采纳四大级和十二小级分级(附录 B); c)在附录 B 中提出了总体密集度的判定方法; d)附录 B 中增加了小阴影形态和大小的记录方法; e)在附录 B 中删除了“斑片条”、“发白区” f)在附录 B 中对胸膜斑有更明确的规定; g)增写了附录 F(标准的附录)《尘肺诊断读片要求》; h)研制了尘肺诊断高仟伏标准片,增加了表达小阴影标准密集度的组合片
本标准的附录 A 是资料性附录,附录 B、C、D、E、F 是法律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