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篇一: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 一、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执行合同协议书第六条。 3、语言文字和使用法律、标准及法律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 3.2 适用法律和法律规范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及滨海新区的相关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3.3 适用标准、法律规范 适用标准、法律规范的名称: 1)假如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低于国家、地区或行业标准的,按国家、地区或行业标准执行; 2)假如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高于国家、地区或 行业标准的,按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执行; 3)假如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与国家、地区或行业标准出现矛盾或歧义的,在满足国家、地区或行业标准的基础上按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 工程建设标准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执行。 发包人提供标准、法律规范的时间 无约定。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法律规范时的约定:无约定。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因图纸变更引起的变化,不能作为工期延误和索赔的理由。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施工图所涉及的一切内容均为发包人所有,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在其他任何地方使用、转让或提供给第三人,不得复制。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约定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根据国家监理法律规范及天津市有关规定,同时依照监理合同、施工 合同等相关内容和权利进行施工全过程监理 。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1)解除、变更或增加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 义务和工作;(2)发布开工令、临时停工或复工令;(3)决定工期延长;(4)同意分包 本工程的某非主体和非重要单位工程部分;(5)审查批准技术法律规范(规格)或设计的变更;(6) 确定索赔额、费用的增加或减少及有关暂定金额的使用;(7)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包括 最终工程款和阶段性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等。监理合同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本合同约定 执行。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职权: 负责本项目的全过程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