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整体承担在实例中的运用2016-08-10合同范本大全点击上面的蓝字关注我们哦!转自:天同诉讼圈(tiantongsusong)合同条文在合同纠纷的审理中往往起到关键作用,因此如何解释条文便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在实践中,仅仅利用文义解释已经不能满足案件分析,而应将具体问题置于整体案情中去,进行整体解释。解释的内容不仅要满足合同目的,还应符合诚信原则。据此判定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的整体承担,才是法律本意之体现。【裁判要旨】合同解释虽应从文义解释入手,但是进行文义解释时,不应仅满足于对词语含义的解释,不应拘泥于所使用的不当词句,应将其置于整体去把握,进行整体解释。解释的内容不仅要满足合同目的,还应符合诚信原则。据此判定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的整体承担,才是法律本意之体现。【基本案情】原告(反诉被告):王永华被告(反诉原告):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0年6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海南清水湾认购书,约定1.原告王永华认购瀚海银滩项目A09区D幢D-11号房产,认购总房价为人民币26499644元;2.定金100万元须于签署本认购书时或之前付清,第一期房款14900644元须于2010年6月19日前付清,第二期房款10599000元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3.如因认购方原因逾期向出售方支付以上约定购房款,逾期超过90日的,出售方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另行处置该物业,认购方须按总房价的10%向出售方支付违约金。同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1.房产的建筑面积455.22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人民币58213元,总价人民币26499644元;2.买受人应在签订合同之前付定金1000000元,在2010年6月19日之前付房款14900644元,余款10599000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支付;3.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买受人获取的银行按揭贷款的年限、金额以银行最终批复为准;如因买受人贷款申请全部不获银行批准的,买受人须在出卖人通知后七日内前来出卖人售楼部办妥相关手续,同时付清原申请贷款金额之购房款。如买受人逾期90日仍未向出卖人缴清以上约定款项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买受人须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0年6月19日之前依约支付了购房款共计15900644元。此后,由于房地产政策改变,余款10599000元无法办理按揭贷款。被告于2010年7月8日向原告发出关于补交房价款的通知书,要求原告前来售楼部付清应付未付之购房款,如逾期90日仍未缴清,被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应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2010年10月22日,原告申请将余款的付款方式变更为分期付款。2010年10月31日,原、被告将余款的付款方式变更为定金1000000元在签署认购书时或之前付清,第一期房款14900644元须于2010年6月19日之前付清,第二期房款2000000元须于2010年10月30日前付清,第三期房款8599000元须于2011年3月30日之前付清。因原告没有在约定期限内付清第三期房款8599000元,被告再次向原告发出了催款通知书。2011年7月1日,原告再次向被告申请变更付款期限为2011年7月5日付款3000000元;2011年9月30日前付5599000元,逾期付款5599000元滞纳金自2011年7月1日起收取,每天按万分之三计算。双方于2011年7月5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协议,约定原告应于2011年7月5日之前支付房款300万元、2011年9月30日前支付房款5599000元;原告应自2011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购房全款之日止,每日按尚未付清购房款数额的万分之三向被告支付违约金。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300万元,但余款5599000元原告一直未支付。被告在2011年10月12日、11月14日、12月28日催收无果后,于2012年2月23日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原告同意解除合同,并愿意按未付款5599000元的10%承担违约金即559900元,被告则要求原告按总房款26499644元的10%支付违约金即2649964.4元,双方协商未果。原告王永华遂诉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退还21176686.34元人民币;2.被告向原告赔偿因拒绝退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从2012年2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