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履行完毕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但在履行中由于对方当事人严重违约从而使债权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达到
即使在以后能够遵守,使债权人目的仍不能达到
因应债权人宣告解除后,及时消除或减少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但并不是说一旦违约都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
因此要对法定解除加以严格的限制,更好的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我国《合同法》将不可抗力单独列出作为一项法定解除的条件
一方面从各国立法看,各国均未将其单独列为一项法定解除的条件
如《德国民法典》新文本仅在第326条第5款的规定在给付障碍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英美法系国家利用合同落空原则解决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问题,确认合同解除
但这种解除不经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儿时由法官裁决
另一方面,法定解除作为一项违约救济措施,其发生的'基本条件是违约行为本身,而不是引起该违约行为的具体事由
因此在不可抗力引起一方根本违约或逾额外期限不履行的情形时,非违约方的法定解除权并非源于不可抗力本身而是源于不可抗力所引起的严重后果
无论从各国的通常做法还是从法定解除自身内涵看,均没有必要将不可抗力单独列为法定解除提之一
我国将其单独列出,虽很独特,但不利于法定解除立法体系的简洁和明确
有必要借鉴各国法律,将其加进引起严重后果的体系中
(二)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这就是日常生活中的毁约
而且这种毁约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前
这在英美法系上称为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违约
包括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两种
明示的预期违约在英国法院的实践是预先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