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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议规定的内容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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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议规定的内容探析庭前会议规定的内容探析 【摘要】新刑诉法第 182 条首次规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庭前会议制度,通过对这一条文规定的内容进行分析,具体从会议时间、主持人员、审查内容、效力等方面解读。 【关键词】庭前会议 制度辨析 审查内容 新《刑事诉讼法》第 182 条第 2 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该条文虽未明确规定庭前会议这一制度,但是文义表述足以表明立法者试图在我国刑诉法中确立庭前会议制度的立法意图,并对其整体构架进行了初步搭建。尽管相关条文仅有一款规定,但其意义深远,可以说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关于一审程序改革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内容,有一定的程序进步性,但亦存在相应的问题有待在进一步实践中得到解决。本文中笔者仅试图从制度辨析、条文适用以及相关问题对这一条文进行解读。 一、庭前会议制度辨析 从立法者的意图来看,新刑诉法关于庭前会议的相关创设规定“将纯粹手续性的庭前审查程序改造为程序性的庭审预备程序”、“将附属于审判的程序改造为相对独立的审判前程序”,因此将此制度定位为庭前准备程序较为恰当,同时与证据开示制度以、预审程序以及庭外调 查程序加以区分。 二、庭前会议条文适用 (一)庭前会议的时间 关于庭前会议的时间,新刑诉法规定“在开庭以前”,其隐含的前提是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之后。至于是开庭以前的哪一个时间段,新刑诉法并没有硬性的要求。但是,从庭前会议所要解决的问题来看,这些问题很多是要在合议庭组成之后才会涉及的,比如审判人员的回避问题、出庭证人的名单问题等。而且实践中,辩护方的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等问题一般只有在合议庭组成之后才有可能进行。因此,可以推断,实践中,庭前会议的时间一般只能在合议庭组成之后才能进行。 (二)庭前会议主持人员 关于会议参加成员,根据新刑诉法规定,庭前会议主要处理回避等程序问题,从会议内容涉及方面的角度看,回避是针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提出的,因此,首先明确的是会议前合议庭组成人员已经确定。其二,鉴于庭前会议中需要了解非法证据等问题,主持会议的审判人员将直接接触案卷材料,难免会形成法官庭前预断。根据新法规定,开庭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等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从条文表述中可以明确立法者在此用“审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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