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缴保费对合同效力有何影响
2004年11月13日,个体户李某驾驶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货车外出办事,中途被查扣
经过与A保险公司协商,李某同意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万元,需缴纳保费1890元
但当时没有现金,就通过其亲属赵某(系保险公司的员工)协商,给保险公司出具一张1890元的欠据,并保证回去后将此款及时缴纳
经办人赵某当时就在欠据上注明,保费在2004年11月25日前缴纳保险合同有效,过期不交保单作废,同时给李某出具了保险单和收款凭证
事后,李某并没有在约定期限内缴纳保险费
2004年12月25日,保险公司用批单批注原保单作费,于当日通知了李某,并让其将作废保单退回,李某以保单被车带走为由迟迟不退还作废保单
2005年3月21日,李某驾驶该车在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与一辆夏利车相撞,造成1人重伤,夏利车严重受损,合计损失金额5
事故发生后,李某报告了当地交通部门,并通知A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认为保单已作废,不再与李某有任何关系,没有受理理赔案,拒绝赔偿
李某于2005年底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赔偿5
3万元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保险人是否承担责任
投保人部分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是否部分承担保险责任2004年3月21日,化工厂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承保该工厂的全部固定资产,保险期限为1年,从2004年3月22日零时起至2005年3月21日24时止
化工厂足额投保,保险金额为2362万元,保险费为5
36万元,分两次支付,2004年3月21日支付3
13万元,2004年7月21日支付剩余的2
双方签约后,化工厂当日支付了首期保险费
但是在7月21日后,该厂并不积极缴纳第二期保费,虽经保险公司多次催讨,该厂却一直借故拖延支付
2004年8月化工厂因设备故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