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中劳动保险费用的负担姚建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司法实践中,涉及建设工程合同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承担引发的纠纷不断出现,由于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存在不同观点
笔者试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建设工程造价的内涵 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交付质量合格的工程,发包人则有义务接受该建设工程并支付工程价款
确定工程价款的前提是确定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是建设某项工程所花费的全部投资额,它包括三个部分:一是直接费用,它是指直接耗用于工程实体上的各种费用;二是间接费用,它是为组织管理工程施工所需要的费用;三是独立费用,是指进行建筑工程施工而需要的单位计算的其他工程费用,比如临时设施费等
换言之,建设工程造价包括建筑、安装、设备及税费等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基于此,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根据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承包方有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义务,即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发包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有审核并回复意见的义务
通常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在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时,应当将所有款项列入结算范围
工程价款是指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每个月完成工程进度的阶段付款和工程完工后的结算价款的总和,主要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