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须知 1、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建设工期、施工安全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的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监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建设工程监理法律规范》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法律规范的规定。 3、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施工安全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4、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全部阶段的监理,也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部分阶段或者某个阶段的某项内容的监理。但是,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应当委托同一个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具体监理范围和内容由双方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约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国家及天津市有关规定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5、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6、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 7、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且能够适应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应当相对固定。项目监理机构最少人数配置见附表。 8、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9、当总监理工程师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项目任职时...